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6-09-16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于

2006 年11 月10 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股东变更备案登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共 有97 名自然人股东,其中:于桂亭持有 3,585.62 万股,占股本总数的 32.93%;

孟 庆升持有

613 万股, 占股本总数的 5.63%;

肖燕持有 557.1 万股, 占股本总数的 5.12%;

赵如奇持有

566 万股,占股本总数的 5.2%;

古传明、霍玉章等

93 名自然人股东共 持有 5,565.28 万股,占股本总数的 51.12%.

2008 年2月,发行人股东赵炳录等

58 人将其所持有的共计 3,396.7 万股分别 转让给于桂亭等

15 名原发行人股东. 股权转让完成后, 公司共有

38 名自然人股东, 其中:于桂亭持有 4348.18 万股,占股本总数的 39.94%;

孟庆升持有

926 万股,占 股本总数的 8.51%;

肖燕持有 858.5 万股,占股本总数的 7.89%;

赵如奇持有

1202 万股,占股本总数的 11.04%;

其余

34 名自然人股东共持有 3552.32 万股,占股本 总数的 32.62%. 后发行人又发生过多次股权变更,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 发行人股权结 构为自然人

29 人,股份数额排在前五名的股东为于桂亭持有 3478.54 万股,占股本 总数的 31.95%,赵如奇持有

1202 万股,占股本总数的 11.04%,孟庆升持有

926 万股,占股本总数的 8.5%,谷传明持有

909 万股,占8.35%,于新立持有 868.72 万股,占股本总数的 7.98%;

其他

24 名股东合计持有 3502.73 万股,占股本总数的 京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第7页共25 页32.18%.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历次变更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并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历史沿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的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通过了

2012 年度企业工商年检,且不存在依据法律、 法规及现行有效的 《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企业法人,已 经通过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历史沿革合法合规,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属于非金融企业,且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 员,具备《管理办法》第二条及《业务指引》第二条规定的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主体 资格.

二、发行程序

(一)内部决议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 第三十八条规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 七条规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发行人系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一百零一条 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2012 年11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第三次董事会,全体董事经审议决定同意公 司2013年度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金额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短期 融资券.全体董事签署了该董事会决议. 京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第8页共25 页2012年11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持公司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的股东出席了会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审议并一致决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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