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6-09-16 |
(七)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八)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交易商协会注册,并愿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且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京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第3页共25 页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中按照交易 商协会的注册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 审阅并确认. 正文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5月24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注册号:130000000009786) .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的工 商登记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于桂亭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887 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 10,887 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 年5月26 日 营业期限:2000 年5月26 日至长期 本所律师认为,依据《公司法》之相关规定,发行人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信息,发行人经营范围为:制造塑料制品、聚 京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第4页共25 页 氨酯床垫、纺织绗缝复合材料、机械设备;
房屋租赁;
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 、 木材、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 、家具的批发、零售;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 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 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 业务;
硅油、 阻燃剂、 辛酸亚锡生产 (凭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 ;
(下列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 ;
烟酒(限零售) ;
餐饮、住宿、文化娱乐、美容美发、洗浴洗衣服务;
花卉、食品 饮料的批发、零售. 本所律师认为,依据《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 管理规则》 及相关规定, 发行人持有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通知书》 和2013年度会费缴纳凭证,并在协会网站即时信息中反映为企业类会员1855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如下: 东塑集团的前身为
1960 年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沧镇福利草袋合作社,1970 年更名为沧州市东风塑料厂. 1998年3月,经沧州市深化企业改革推进委员会《关于同意〈沧州东风塑料厂改 制方案〉的批复》 (沧推进委[1998]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同意组建沧州市东风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沧股办字[1998]2号) , 由原沧州市第一审计事务所审计、验资,并出具沧审评(1998)7号审计报告和沧 市内验字(1998)64号验资报告,沧州市东风塑料厂分离组建沧州市东风塑料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为1601.24万元.投资主体为:沧州市东风塑料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入股951.6万元,占股本的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