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6-09-16
京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第1页共25 页 关于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

2013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公司 、 东塑集团 )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在中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013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或 本期 融资券 )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 )制定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 、 《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以下简称 《尽职调查指引》 ) 、 《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以下简称 《注册规则》 ) 、 《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 则》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指引》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等行业自律管理规则之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重要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及与发行 人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聘请律师合同》 ,对发行人涉及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实和法 律事项进行了审查.

(二)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律 京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第2页共25 页 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 资料、证明,并就本次发行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 讨论.

(三)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当时有效的中 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及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 计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五)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 符.

(六)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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