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6-09-17 |
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 区人民法院 (滨 海新区人民法院各 审判管理委员会 );
市 人民检察院第
一、 第二分院,滨 海新区人民 检察院及所属各院,各 区人民检察院;
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公安 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铁路公安处,天津港公安局,机 场公安分局;
各 区司法局,市 司法局机关有关处室,各 司法鉴定 机构:黠1现将 《 关于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 题的规定 (试行 )》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 请分别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丶?叱}i.'
丶日¨・Ht.ˉ1J0乙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刑事诉讼中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庭审实 质化,规 范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活动,根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市司法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案 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作 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在一定领域内具有相应专 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就案件涉及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人员.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前,为 核实鉴定意见,可 以组 织鉴定人及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进行询问.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人民检察院申请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 当提出书 面申请,并 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单、联系方式. 第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鉴定 意见有异议或者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3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书 写确 有困难的,可 以口头提出,并 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 第五条 控辩双方申请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 当说 明理由.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还应当提供有专门知识的人 的从业领域、从业时间、专业职称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具备相应专 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对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申请,人 民法院应 当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出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 要的,应 当通知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认为没有必要、 无法通知或者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拒绝出庭的,应 当及时告 知申请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 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 当通 知鉴定人出庭: (一 )鉴定材料的收集、提取、保管或者鉴定程序、方法等 可能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