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6-09-17 |
(二 )存在多份鉴定意见,且鉴定意见差异较大的;
(三 )鉴定依据、论证过程与鉴定意见存在矛盾的;
(四 )鉴定意见不明确的;
(五 )对鉴定意见争议较大的;
(六 )鉴定人应当出庭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依职权通知鉴定人、 有 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作出说明或者提出意见.
4 第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通知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 应当至迟在开庭三个工作日前通知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并 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控辩双方协 助有关人员到庭. 第十条 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作出鉴定意见的,可 以由部分鉴 定人出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通知全部鉴定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 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 见的,可 以相应增加人数. 第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 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应当出庭的鉴定人,在庭审期间因患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确 实无法出庭的,可 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相关视频内容应当录 制后存入案卷. 人民法院决定采用视频方式作证的,应 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控辩双方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 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给 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情节严重 的,撤销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鉴定人到庭后,审 判长应当核实其身份、 与当事人
5 以及本案的关系,审 查鉴定人的专业资质,并告知鉴定人相关权 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鉴定人应当 保证向法庭如实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字. 第十四条 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申请回避的,应 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后,审 判长应当核实有专门知 识的人的从业领域、从业时间、专业职称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具备 相应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事项,并告知有专门知识的人相关 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意见,并在保证书 上签字. 第十六条 同一份鉴定意见由多名鉴定人作出,有 关鉴定人以 及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 以同时出庭,不 受分别发问规则的限制. 第十七条 向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 当先由举证方 进行;
发 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先 由申请方发问. 控辩双方发问完毕后,审 判人员可以就与鉴定意见有关的专 门性问题询问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鉴 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审 判人员应当主导对鉴定人、有 专门知识的人询问. 经审判长准许,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专门性问题
6 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并就鉴定意见等专门性问题进 行说明或者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向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围绕鉴定资 质、检材、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内容、鉴定意见等问题进 行.发问过程中,控辩一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案件事实无 关,违反有关发问规则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对方当庭提出异 议的,发 问方应当说明发问理由,审 判长应当判明情况,决定予 以支持或者驳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 判长应当及时制止: (一 )发 问内容与鉴定意见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