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6-09-17 |
(二 )采用诱导方式发问;
(三 )威胁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四 )损 害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人格尊严;
(五 )其他应当制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 当科学、客观、 公正、严谨阐明意见9用 通俗易懂语言回答问题,并保守诉讼中 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 发问、询问结束后,经 审判长准许,鉴定人、有专 门知识的人可以就鉴定意见进行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于鉴定意见,一般应当单独举证、 质证.必要 时,控辩双方可以进行多轮质证. 对鉴定意见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存在疑问,控辩双方没有提及 的,审 判长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发表质证意见,并依法调查核实.
7 J 第二十二条 当庭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质疑,鉴定人能够做出合 理解释,并 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应 当采信鉴定意见;
不 能做出合 理解释,无 法确认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有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 第二十三条 鉴定人、 有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