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6-09-25 |
6 ―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 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 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4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 )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 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 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 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8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
7 ― 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2.19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 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 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1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 2.22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3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 本所咨询. 2.24 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