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6-10-01 |
项目征拆资金由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按政府补助资金计,不计入项目资本金;
其他建设资金全 部由乙方负责筹集,包括应由乙方和项目公司负责筹措的项目资本金、债务性资金等. 若车购税资金不能按计划约定到位, 乙方应负责筹集未到位部分的资金. 如因甲方原因, 车购税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乙方有义务先行筹措建设资金,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之 内甲方不承担利息,一年之后甲方承担利息,利率按同期央行公布的(年)贷款基准利 率上浮 0.5 个百分点(即年贷款基准利率+0.5%) . 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2.3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土地的征收征用工作, 并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设计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 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建设用地报批费用、勘界费用和各类咨询费用,各项税费,以 及地方人民政府必要的工作费用等) .甲方应协调乙方与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按照项目 建设计划完成工程建设用地(包括料场、便道等临时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 2.4 在下列各项条件完成后
30 日内,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 (1)乙方按第 3.2 款的要求组建成立项目公司;
4 (2)乙方或项目公司已按照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
(3)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2.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甲方有 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的使用、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对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 运营维护、移交等进行监督管理.有权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特许 经营权协议约定的义务. 2.6 按照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路政管理以及对项目 沿线经营开发的行业管理工作. 2.7 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8 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有权查阅、复制项目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等财务资料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 并享有对项目公司作出的涉及项目建设标 准、质量、安全、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及涉嫌违反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危害社会公 共利益及安全的决策的否决权. 2.9 发生紧急事件,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 依法征用项目设施. 2.10 配合财政及相关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本项目合同条款、项目监 管报告、项目评估测算报告、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2.11 特许经营期满,无偿取得项目资产. 2.12 由于乙方原因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13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2.14 遵守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 程等. 2.15 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黑龙江省的地方性 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投 资以及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贷款、施工图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 文;
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协调审批程序,以获得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准. 因政府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审批工作而使本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甲方将积极进行协调, 并相应顺延项目建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