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6-10-14 |
6 -
2018 年1月2日,被申请人于依法予以受理,次日以邮寄方 式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
2018 年1月15 日,被申请人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作出《案件线索移送函》 .2018 年3月6日,杭州市余杭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穗南市质监管函〔2018〕114 号的回复 意见》 (杭余市管案复〔2018〕293 号) ,以实际经营地址为由将 该投诉事项退回被申请人处理.2018 年3月12 日,被申请人收 到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开展调解工 作.2018 年3月20 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处进行调查取证, 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 关于申请人的赔偿损失申诉,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 人于
2018 年3月21 日作出《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 穗南市质监管东终调字〔2018〕2 号) ,终止调解.同日,被申请 人向申请人送达上述文书.
2018 年3月27 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崔某举报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事项的答复 》 (穗南市质监管复 〔2018〕108 号) ,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查处,告知已依法对 申请人的申诉予以终止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上述文书. 另查: 呼吸最新鲜的空气 的广告语, 并非在申请人购买的 涉案产品上,而是在被举报人经营的网店页面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致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 -
7 - 量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信》 ,天猫网页截图及邮件投寄情况截 图, 《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 及送达材料, 《案件线索移送函》 (穗 南市质监管函〔2018〕114 号) , 《关于穗南市质监管函〔2018〕
114 号的回复意见》 (杭余市管案复〔2018〕293 号)及送达材料, 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被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说明》 及其他证据材料, 《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 (穗南市质 监管东终调字〔2018〕2 号)及送达材料 , 《关于崔某举报德高 (广州) 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事项的答复》 (穗南市质监管复 〔2018〕108 号)及送达回证. 本府认为: 本府认为: 本府认为: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进行查处的行政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以下简称《广告法》 )第六 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 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 款: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 由广告主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住所 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查 处的行政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 据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后,进行 了调查核实.查实 呼吸最新鲜的空气 的广告语,并非在申请 -
8 - 人购买的涉案产品上, 而是在被举报人经营的网店页面上. 《广告 法》中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