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6-10-21

每手

12 中油

02 (122210)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9.00 元(含税) ;

每手

12 中油

03 (12221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0.40(含税) .

三、债权登记日和兑息日

1、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15 年11 月20 日

2、本次付息的兑息日:2015 年11 月23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5 年11 月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

12 中油

01 、

12 中油

02 和

12 中油

03 公 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 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 息额的20%.本次付息每手 12中油01 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6.40元 (税后),每手 12中油02 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9.20元(税后), 每手 12中油03 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40.32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 手 12中油01 (122209)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5.50元(含税);

每手

12 中油02 (122210)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9.00元(含税),每手 12中油

03 (12221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50.40(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 )、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下简称 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 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 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之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具体安排如下: (1) 请截至2015年11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 12中油01 、 12中油02 和 12中油03 的QFII、 RQFII最晚于2015年11月29日前 (含当日) 将本公告所附表格(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处, 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马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部 投融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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