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6-10-21 |
电话:010-59986993 传真:010-62094620 信封上请注明 QFII所得税资料 或 RQFII所得税资料 . (2)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2015年11 月29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 税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 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 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 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 至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 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 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 联系人:马特
电话:010-59986993 传真:010-62094620
2、牵头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王超
电话: 010-60833556 传真:010-60833504
3、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徐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4、主承销商: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层217 室 联系人:王富利、葛长征
电话:010-
66568063、010-66568161 传真:010-66568704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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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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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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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兑付 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
2012 年11 月20 日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11 月13 日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基本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债券情况
12 中油
01 (122209)
12 中油
02 (122210)
12 中油
03 (122211)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券张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缴纳税款 (人民币元) 填写人:
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公章) : 日期:2015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