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6-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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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5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及投资项目事项 法律意见书 (2015)辽泽云法意字第[
053 ]号致: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沈阳惠天热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惠天热电 )委托,指派 黄晓行、党荣光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就惠天热电董事会 调整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及投资 项目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律师根据但不限于下列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 )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 《议事规则》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召 开本次临时董事会的文件的原件,包括发行人召开本次临时董事 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 Liaoning Foresee Law Office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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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 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上面的签字是真 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按照法律规定仅对本次临时董 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 《议事规则》等文件的规 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临时董事会调整
2015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及投资项目 之目的使 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发行人可以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 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 表法律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董事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惠天热电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审议情况 惠天热电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
2015 年5月12 日第 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2015 年6月9日第七届董 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
2015 年8月31 日2015 年第一次 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 Liaoning Foresee Law Office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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