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6-11-07 |
12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 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 3-3-1-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 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上 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资料一同上报;
6、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 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事项发表如下结论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会议议案、 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批 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召集会议并作出决议,其决 3-3-1-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发行改革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3)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 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 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尚需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同意并报经中 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