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6-11-07 |
3 年以 上.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设立,且自电器院有限成立之日起合法经 营3年以上,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 、 《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 东大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 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各组织机构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 司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安永华明出具的《审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