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6-11-12 |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 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於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於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 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 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中减 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於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 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 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资本公积金 帐户上的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6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泄毓娑ù庸镜淖⒉嶙时局泻思鹾,从 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於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金帐户中.
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二十九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 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 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於本章第三十一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式:
(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 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於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 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 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 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 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二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 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 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菊鲁碳跎僮⒉嶙时尽⒐夯毓煞荨⒌髡扇峁沟;
(五)公司在其经营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 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 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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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 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 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 刷形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