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6-11-14 |
(一) 、
(二) 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承诺,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不少於七天前发给公司,而公司给 予有关提名人提交前述通知及文件的期间 (该期间於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的次日起算) 应不少於七天.」 ? 第一百零一条第
(三) 项: 「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在公司股东年会 上提出选举非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则有关提名董事候 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 知,以及本条前述第
(一) 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 材料及承诺,应当在股东年会召开七天前发给公司.」 修改为: 「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 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依法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提出选举 非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则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 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本条 前述第
(一) 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承诺,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不少於七天前发给公司,而公司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