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6-11-15
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18 年12 月29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 (181992 号)及后附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思创医惠 、 发行人 、 申请人 、 公司 、 上市公司 ) 已会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财通证券 或 保荐机构 ) 、北京市 中银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发行人律师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发行人会计师 )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研 究和审慎核查.

现将反馈意见落实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请予以审核.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文件具有相同含义.

二、本反馈意见回复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 舍五入所致.

1 目录 问题 1.2 问题 2.7 问题 3.19 问题 4.34 问题 5.49

2 问题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请保 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条第

(三)项、第

(六)项的规 定以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受到

1 起行政处罚并已完成整改,除此之外,公司及其子公司 报告期内无其他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

2016 年7月6日,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拱墅环保分局在对公司位于杭州市莫 干山路 1418-48 号的生产场所和水污染处理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时, 发现排放废水 pH 值和悬浮物浓度均超过相关标准,构成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 排放污染物行为,违反了《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第三条 取得污染 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 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规定. 上述情况系公司短期内加大蚀刻车间的生产产量,导致废水量增加,污水处 理设施处理能力受到影响. 公司已在事发后积极进行整改并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 更新,整改后水质达到排放标准.杭州市环境保护局鉴于公司整改主动积极,整 改措施有效,构成从轻处罚的情形,于2016 年9月18 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 书》 (杭环拱罚[2016]第12 号) ,罚款 3.5 万元.

(二)公司针对处罚事项的整改情况 针对处罚事项,公司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按照杭州市环保局的要求进行了积极主动、有 效整改,立即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更新,强化污水处理能力,并通过加强污水 排放监测,严防该类事件再次发生,整改后公司水质达到排放标准,消除了环境 影响隐患.

3

2、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污染物控制等专项培训,进一步强化员工责任意 识;

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各类环保事故演习,帮助员工更好理解、掌握环保内控制 度,并熟悉环保设施,在遇到突发环保事故时,能够快速、正确反应,最大限度 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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