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6-11-15 |
7、实地走访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并对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 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
8、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以及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核查发行人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受到
1 次行政处罚,未产生严重的 不利影响,公司已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消除 了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未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 经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确认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不属于 《暂行办法》 第十条第
(三) 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况.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关制度 不存在重大缺陷,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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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受到
1 次行政处罚,但未导致严 重的不利影响,鉴于公司已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及时消除了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未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且经环保主管部门确认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故上述事项不属于《暂行办 法》第十条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况.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和完善法 人治理结构,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发行人管理的要求,相关制度不存 在重大缺陷,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问题
2、请申请人结合
2016 年收购医惠科技股权时签订的《利润承诺补偿 协议》具体内容,详细披露医惠科技
2015 年-2017 年三年是否达到业绩承诺: 并结合公司报告期三年一期净利润走势与医惠科技存在差异的原因,详细分析 医惠科技成本费用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为医惠科技分摊成本费用 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结合上述事项对申请人 是否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
一、医惠科技已完成
2015 年至
2017 年三年业绩承诺
(一) 《利润承诺补偿协议》内容 根据思创医惠与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医惠科技 )原股东上海医惠 实业有限公司、章笠中、彭军、何国平、郑凌峻签订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 , 各方确认利润补偿期间(即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医惠科技拟实 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7,000 万元、9,500 万元及 12,000 万元(以下简称 考核 实现的净利润 ) . 考核实现的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