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6-11-15 |
3、 进一步加强环保内控的建设, 完善了 《环保管理制度》 《废弃物管理规范》 《培训管理程序》等一系列环保制度及配套内部环保审核和管理机制,并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检查,对各项工作制度、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公司 在生产运行中遵守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各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
制定了《突 发事件管理办法》 ,严把环境风险防控关口,确保公司在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作 出迅速反应,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轻突发事件对公司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三)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处罚事项的确认 针对上述处罚事项,公司在
2018 年11 月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报送了《思创 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环保事项的说明》 ,说明内容如下:
1、出现上述情况系短时内生产突然加量的偶发因素导致,但并未对环境 造成重大影响,且公司已及时进行了整改并按时缴纳罚款.因此,上述情形并不 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所受到的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2015 年1月1日至今,除上述情形外,我公司以及子公司并未因环保违 法行为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就上述事项进行了盖章确认,明确 情况属实 .
二、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 )第十条第
(三)项、第
(六)项的规定以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一) 发行人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第
(三) 项、第
(六)项的规定
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暂行办法》第十条第
(三)项规定: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
4 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的公开谴责;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暂行办法》第十条第
(六)项规定: 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
(三)项、第
(六)项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受到
1 起环保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无 其他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未导致严重的不利影响,公司已及时、足额缴纳了罚 款,并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了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未严重损害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且经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确认不属于重大行政 处罚.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条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 的情况.
(二)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情况 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 求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 以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已制定了《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各项工作制度的规 定,依法独立规范运作. 在此基础上,公司加强对环保内控的建设,制定了《环保管理制度》 《废弃 物管理规范》 《培训管理程序》等一系列环保制度及配套内部环保审核和管理机 制,通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检查,对各项工作制度、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此外,公司通过持续开展内部制度和工作流程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