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6-11-15 |
5 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违规等事项,为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 施提供了保证.
2016 年至
2017 年公司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查,并出具了《2015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同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018 年公司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查,并出具了《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建立起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内部控制制 度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完整性、合理 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 部控制.
2017 年至
2018 年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核查,并出 具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认为: 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发行人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于2017 年3月28 日出具了《关 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审〔2017〕1820 号) , 认为: 思创医惠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 定于
2016 年12 月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受到
1 次行政处罚,未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公 司已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了相关事项对 公司的影响,未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经杭州市环境保 护局确认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不属于《暂行办法》第十条第
(三)项、第
(六) 项规定的情况.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 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相关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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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询了中国证监会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公开网、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等相关网站;
2、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支付凭 证等,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3、对发行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行政处罚的事由和整改情况;
4、获取并查阅杭州市环保局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
5、查阅了《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6、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文件,核查内控制度的设立是否健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