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6-11-19 |
2 号水电公司仅向项目社区提供了非常有限的项目影响和移民 计划的信息.而且,公司也没有向项目下游受影响的柬埔寨国内和邻国社区进行任何信息披露或 征询村民意见.当然,就目前的环评报告中有限的内容来看,提供关于项目影响详实、完整的信 息,或是向受影响社区征询意见都是不现实的. 柬埔寨13和中国14的法律,以及国际最佳实践15,均规定项目方有责任对项目进行详实的影响 评估并即时披露结果,并且在项目评估阶段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受影响的社区和利益相关者参 与,向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此外,中柬两国均已签署的《联合国原著民人权宣言》16中,同样禁 止在没有征得原著民自主的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让他们离开自己的土地.只有当他们就公正 和公平的赔偿协议达成共识后,才能为项目搬迁.17 我们感谢中国政府和公司帮助柬埔寨增加产能,解决该国发展需求的良好愿望.然而,如果 未让社区和公民社会参与项目的规划,并让他们表达自己的担忧,将导致中国公司成为民众反对 的焦点.如此的对立,势必极大威胁到项目的可持续性,损害中国的国际声誉,影响今后海外投 资的商业机会. 中国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 中国政府颁布了同样适用于中国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环境指南)18. 此指南要求,投资项目的计划和意见征询过程应当促进当地的经济、环境和社区的和谐发展,尊 重当地的宗教信仰和传统文化.《指南》还要求项目开发商充分考虑项目带来的社会影响,并努
10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14 June 1992,
31 I.L.M. 874, Article 19. 11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 Provisional Measures, Order of
13 July 2006, I.C.J. Reports 2006, p. 113ICJ (2010), para. 204.
12 详见在跨境背景下的环境评估公约(埃斯波公约) (1991 年2月25 日), 第2(2), 2(3), 2(6)条. 13皇家柬埔寨政府,环境保护药和自然资源管理法 (1996), Preah Reach Kram/NS-RKM-1296/36;
同上, 详见第
1 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2 年10 月28 日通过,自2003 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由环保总局于
2006 年2月14 日发布,
2006 年3月18 日起施行).
15 参见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1992, UN Doc. A/CONF.151/26 (vol. I);
31 ILM
874 (1992), 第10 条;
联合国欧洲经济 委员会, ?《知情权、公众参与决策和在环境事务中获得公正的公约》1998 (奥尔胡斯公约), 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 , vol. 2161, p. 447. 16联合国《原著民人权宣言》: A/RES/61/295,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2 October 2007.
17 同上, 第1条. 18《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环境保护部颁布.商合函[2013] No. 74,2013 年2月18 日4力保护文化遗产,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19然而,塞桑河下游
2 号水电项目将对 人们的生计、传统和福祉带来的巨大威胁,以及在项目实施前缺乏与当地社区的沟通,意味着该 项目未达到《指南》要求,也无法达到《指南》的目标――促进当地可持续发展.20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推行的《关于商业和人权的联合国指导原则》(指导原则)21(中国也是人 权委员会的成员之一)要求,中国公司应当尊重人权,避免和减轻项目所导致的对人权的负面影 响,包括食品安全、福祉和生计等.22中国政府应当保证中国公司,特别是作为国有企业的华能集 团和澜沧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严格遵循此指导原则开展工作,并履行保障人权的尽职调查23. 对中国政府的请求 塞桑河下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