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6-11-19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 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 代表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 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 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MERCHANTS CHINA DIRECT INVESTMENTS LIMITED 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3) 可能为主要交易(A) 更新有关建议出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授权(B) 更新有关建议出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授权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

4 至16 页. 本公司谨订於

2013 年12 月5日(星期四) 下午

3 时正假座香港中区法院道太古广场二期港岛 香格里拉大酒店五楼泰山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有关通告载於本通函第 EGM-1 至EGM-2 页.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或在会上投票,务请尽快依照印在随附之 代表委任表格的指示,将表格填妥并交回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干诺道中 168-200 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

1803 室,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 时间前

48 小时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票. i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简介

4 建议出售方案.5 股东特别大会.15 将采取的行动.15 一般资料.15 推荐建议.16 其他资料.16 附录一 - 本集团的财务资料 I-1 附录二 - 一般资料 II-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EGM-1

1 除非下文另有所指,否则本通函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2012 年招商银行 指於2012 年11 月29 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董 出售授权」 事获股东授予的出售授权,以於有关决议案通过之日 起计

12 个月内可出售本集团所持有的最多 53,830,102 股招商银行 A 股及本公司根猩桃 A 股供股方 案并按每10 股现有招商银行A股获配发最多2.2 股招商银行A股供股股份的基准估计将可获配发的11,842,622 股招商银行 A 股供股股份 (其详情披露於

2011 年11 月17 日的本公司通函内) ,有关详情载於

2012 年10 月18 日的本公司公告及

2012 年11 月9日的 本公司通函内 「2012 年兴业银行 指於2012 年11 月29 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董 出售授权」 事获股东授予的出售授权,以於有关决议案通过之日 起计

12 个月内可出售本集团所持有的最多 44,624,000 股兴业银行 A 股,有关详情载於

2012 年10 月18 日的 本公司公告及

2012 年11 月9日的本公司通函内 「该公告」 指 本公司於

2013 年10 月24 日就 (其中包括) 建议出售方 案刊发的公告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商银行」 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中国银监会批准於中国成 立的有限责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A股及 H 股分别於 上证所及联交所上 「招商银行 A 股」 指 招商银行注册股本中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的中国上 市内资股 「招商银行出售授权」 指 拟由股东授予董事的出售授权,以於授权期内出售全 部或部分招商银行权益,其条款载於本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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