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6-11-25 |
3 - 截至2019年 3月31日止期间 序号 交易 (人民币千元) 2. 煤炭供应 2,300,000 2. 本集团向大唐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截至2019年 3月31日止期间 序号 交易 (人民币千元) 1. 煤炭供应及煤炭运输 2,300,000 上述各年度上限乃经考虑(1)本公司於2018年自大唐集团收购黑龙江、河北、安徽等省的 发电企业;
(2)燃料市场可能的变化、燃料价格仍处於高位运行以及交易对象较以往年度 的增加;
及(3)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大唐集团及本公司相互提供的上述产品及 服务的历史交易金额而厘定. 历史交易金额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历史交易金额载列如下: 1. 大唐集团成员单位向本集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序号 交易 截至2016年12月31日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1. 生产、基建物资采购及 相关配套服务 1,360,000 986,000 2,158,000 2. 煤炭供应 15,244,000 24,423,000 24,233,000 -
4 - 2. 本集团向大唐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序号 交易 截至2016年12月31日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1. 煤炭供应及煤炭运输 346,000 2,957,000 4,514,000 签署 《煤炭和物资购销框架协议》 的原因及好处 本公司认为,与大唐集团签署 《煤炭和物资购销框架协议》 ,可以确保本公司获得可靠及 有保证的煤炭和物资供应,发挥双方在煤炭购销方面的专业优势和煤炭资源贸易优势, 降低经营风险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本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 董事认为, 《煤炭和物资购销框架协议》 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在本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 般商业条款订立,相关交易公平、公允、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董事会批准 本公司第九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 《关於与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煤炭及物资 购销框架协议的议案》 (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1月18日的海外监管公告) . 董事於 《煤炭和物资购销框架协议》 中并无重大利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 定,关连董事陈进行、刘传东、梁永磐已就该项决议案回避表决. 有关协议各方的资料 1. 本公司成立於1994年12月,主营业务包括建设及经营电厂,销售电力、热力;
电力 设备的检修与调试;
电力技术服务.本公司的主要服务区域在中国. -
5 - 2. 大唐集团成立於2003年4月9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0亿元;
主要从事电力能源的开 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
组织电力 (热力) 生产和销售;
电力设备制造、设备 检修与调试;
电力技术开发、谘询;
电力工程、电力环保工程承包与谘询;
新能源 开发以及与电力有关的煤炭资源开发生产. 上市规则涵义 於本公告日,大唐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其子公司合共持有本公司约53.09%的已 发行股本.故大唐集团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 《煤炭和物资购销框架协议》 之项下 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 《煤炭和物资购销框架协议》 项下以下各类交易:(i)生产、基建物资采购及相关配套 服务;
(ii)煤炭供应;
及(iii)煤炭供应及煤炭运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7条) 高於0.1%但低於5%,故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 定,惟获豁免遵守经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大唐集团」 指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前称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 一间根泄沙闪⒅卸雷势笠,为本公司之 控股股东,於本公告日,大唐集团及其子公司合共持 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3.09%.详情请参阅本公告 「有 关协议各方的资料」 一节 「大唐集团成员单位」 指 大唐集团、其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及或彼等各自联 系人 (惟本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及或其附属企业除 外,但包括本公司的关连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