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6-12-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220000000017004. 公司的设立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股批 [1993]47号文批准. 第三条 公司于2002年9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2]97号核准,于2002年9月26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吉电股份
2 英文全称:JILIN POWER SHARE CO,.LTD. 英文简称:JPSC 第五条 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 邮政编码:13002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6,061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电力生产经营为主业, 大力发展新能源、清洁能源产业,提高资源控制能力、提升
3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占有率,为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更多 的财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火电、新能 源(包括风电、太阳能等)、水电、居民供热、工业供汽、 分布式能源以及核能、气电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与销 售;
电站检修及服务业;
运输服务、节能产品、电力科技咨 询;
煤炭的生产、采购与销售;
油页岩的勘探、开发、销售, 油页岩油的炼制、销售、储运;
客房、餐饮、租赁(由分支 机构凭许可证经营).生产、销售脱硫剂、脱硫石膏、脱硝 催化剂;
粉煤灰综合利用开发(由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
碳化硅冶炼、加工制造及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电力 设施承试四级.电站发电设备及附件的生产、开发和销售. 燃烧煤烟污染治理服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 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