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6-12-01 |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10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1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本公司及本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2 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 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正常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