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6-12-01 |
4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吉林 省电力公司、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吉 林华能发电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6,061万股, 无其他类别的 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6,061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5 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 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6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 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