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6-12-03 |
三、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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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中化国际及成员单位(包括中化国际本部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 司;
中化国际本部、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 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使用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提供的 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委托贷款服务、结算服务、担保服 务、结售汇服务、网上银行服务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中化国际及成员单位在自愿、非排他的基础上使用财务公司的服务,有权根据 自身需要将资金存入其他商业银行、向其他商业银行贷款或取得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可将从中化国际及成员单位收取的存款用于银监会和相关法律法规 允许的用途, 但财务公司承诺对存款进行存放时只存入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机构, 以保证存款安全性;
且财务公司向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的所有未偿还贷 款总额于任何时候均不可超过财务公司的权益股本、盈余储备及自其他方收取的存 款的总额. 就每项具体金融服务,中化国际及其成员单位在获得相应的内部决议批准后 (如需要)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与财务公司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实施具体操作.
(二)定价基本原则 中化国际及成员单位将资金存入其于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财务公司应按不低 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商业银行存款利率水平计算、支付存款利息.中化 国际及成员单位从财务公司获得的贷款,财务公司应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水平计算、收取贷款利息.中化国际及成员单位通过财 务公司获得委托贷款安排,其每年应付的服务费金额不应超过按相同条款向独立商 业银行以同样年期取得的委托贷款应付的服务费金额.中化国际及成员单位从财务 公司取得结算服务应支付的费用不应超过向独立商业银行以同等条件取得的服务应 付的服务费金额.中化国际及成员单位从财务公司获得其他银监会批准的金融服务 时,财务公司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指 定(如适用)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三)存款上限及贷款规模 中化国际及成员单位于任一时点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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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亿元,且中化国际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 的比例不得超过30%;
中化国际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贷款所涉利息的年度总额上限 为6000万元;
中化国际及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支付的其他金融服务费用的年度总额 上限为500万元.中化国际(含下属控股企业)在财务公司的年日均存款余额不高于 年日均贷款余额.
(四)财务公司持续责任 财务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每六个月向中化国际提供其信用评级先前六个月 期间的任何变动;
财务公司于每月第三日向中化国际递交一份载有关于中化国际于 财务公司的存款状况的月度报告;
财务公司承诺向中化国际提供财务公司呈交银监 会的每份监管报告的副本;
财务公司于每个月向中化国际提供财务公司上一个月财 务报表.
(五)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三年,经中化国际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