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6-12-03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 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作提供资料用途,概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CHINA LNG GROUP LIMITED 中国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31) 须予披露交易 及 自愿公布 股份转让协议 须予披露交易 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交所交易时段后) ,经取得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批准,本公司的全 资附属公司港能投资 (上海) 有限公司 ( 「简称港能投资」 ) 与合银有限公司订立第一份股份转让协 议,,

港能投资已有条件同意按总代价人民币3,600,000元购买中海油上海有限公司的40%股权,而合银有限公司亦已有条件同意按上述代价出售上述股权.港能投资将以现金悉数付清第一 笔代价. 自愿公布 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交所交易时段后) ,经取得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批准,港能投资与 中昊有限公司订立第二份股份转让协议,,

港能投资已有条件同意按总代价人民币 3,600,000 元购买中海油蚌埠有限公司的40%股权,而中昊有限公司已有条件同意按上述代价出售上述股 权.港能投资将以现金悉数付清第二笔代价. 中海油上海有限公司及中海油蚌埠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销售及配送液化天然气、柴油及石油产品.

2 於完成后,中海油上海有限公司及中海油蚌埠有限公司均将各成为港能投资拥有40%权益的联营 公司. 由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第一项收购所载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第一项收购 构成本公司按上市规则第14章界定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布规定.第一项收购毋须 遵守上市规则下本公司股东批准之规定. 第一项收购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交所交易时段后) ,经取得中海石油气电集团的 批准,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港能投资 (上海) 有限公司* (简称 「港能投资」 ) 与合银有限公司订立第一份 股份转让协议,,

港能投资已有条件同意按总代价人民币3,600,000元购买中海油上海有限公司 的40% 股权,而合银有限公司亦已有条件同意按上述代价出售上述股权.港能投资有限公司将以现 金悉数付清第一笔代价. 第一份股份转让协议 第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的重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订约方 买方: 港能投资,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卖方: 合银有限公司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合银有限公司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 乃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主要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以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并无 关连 (定义见上市规则) 的独立第三方. 将予收购的资产 港能投资有条件同意购买中海油上海有限公司的 40%股权,而合银有限公司亦有条件同意出售上述 股权,且并无任何限制或附带任何产权负担.

3 第一笔代价 第一项收购的第一笔代价为人民币3,600,000元 (约等於4,374,000港元) ,应由港能投资在接获有关政 府部门就中海油上海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登记发出的接纳通知时以现金悉数支付予合银有限公司. 本集团拟全部以内部资源拨付第一笔代价所需资金. 第二项收购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交所交易时段后) ,经取得中海石油气电集团的 批准,港能投资有限公司与中昊有限公司订立第二份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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