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6-12-06

并根 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 .

11、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 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 转股价. A 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 A 股可 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 以现金兑付该部分 A 股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

9 的票面面值的 106% (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 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提前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 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 A 股可转债: (i)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130%) ;

(ii)当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 i* 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 A 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A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 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 A 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A 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A 股可转债全部 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 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转股而增 加的股本) 、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 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须从转股价格调整 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10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 A 股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 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 A 股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 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A 股可转债持有人不 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 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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