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6-12-07

8 地位 : 转换股份 (於债券持有人行使可换股债券所附转 换权时获转换后) 将以缴足股款方式发行,并於各 方面与於该等转换股份获配发及发行时之已发行 股份享有同等地位,包括收取於配发及发行转换股 份后所可能宣派、作出或派付之所有股息及分派之 权利,并於发行时不附带且概无任何留置权、产权 负担、衡平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可转让性 :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 (该同意不得无理拒绝) 前, 可换股债券 (或其任何部分) 不得转移或转让予任 何人士 (不论是否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任何转移 或转让须符合所有适用法例及法规 (包括但不限 於上市规则) ,以及得到股东批准 (如需要) . 赎回 : 经本公司及债券持有人共同协定,本公司可自可换 股债券发行日期起计6个月后任何时间,向债券持 有人发出不少於10个营业日但不多於30个营业日 的书面通知,按面值连同将予赎回本金额所累计及 未缴付之利息,赎回债券持有人所持有全部或部分 未转换本金额之可换股债券.

9 根苫还烧奶蹩罴疤跫,於到期日前未获转 换或赎回之任何本金额可换股债券将由本公司於 到期日赎回,赎回金额相等於未转换可换股债券本 金额之100%以及所累计及未缴付之利息. 违约事项 : 倘 (其中包括) 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及有能力补救, 惟於债券持有人发出违约赎回通知后30个营业日 内未作出补救,可换股债券将即时到期并须支付可 换股债券未偿还本金额的100%连同其累计利息: (i) 股份於联交所停止买卖除(a)向股东提出无条 件全部或任何比例的股份收购或(b)本公司或 联交所的要求下,暂停股份交易,因要待刊发 公布及或遵守任何有关规定的上市规则或 收购守则的目的;

(ii) 本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或符合任何可换股债 券的条件所载之其他义务;

(iii) 到期时本公司未能支付可换股债券的本金, 或本公司未能根苫还烧奶跫⑿凶 换股份;

10 (iv) 发生任何事件导致本公司履行可换股债券条 件所载的任何重大责任属违法;

(v) 任何本公司的债务等於或超过50,000,000港元 因任何违约而属到期并须於指定到期日前偿 付,或任何该等债务於到期时或任何适用宽 限期内 (视乎情况而定) 仍未支付;

(vi) 产权负责人接管或接管人获委任接管本公司 之业务或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vii) 於到期日本公司无力偿债或无法偿还其债务;

(viii) 法庭清盘或通过之本公司清盘决议案;

及(ix) 强制收回本公司之全部或重要资产. 投票 : 债券持有人将不会因仅作为债券持有人而有权收 取本公司任何大会之通知、出席有关大会或於会上 投票. 申请上市 : 本公司将不会申请可换股债券於联交所或任何司 法权区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转换股份 上市及买卖.

11 配售事项之先决条件 配售协议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批准转换股份上市及买卖后,方告完成. 倘於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 (或本公司及配代理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期) 上述条 款尚未达成,则配售协议将告终止及不再具有任何效力及效用,而配售协议订约方将 被解除所有有关义务 (惟先前已违反配售协议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则除外) .配售代理 将按联交所可能合理要求向本公司提供有关其本身及承配人之所有资料.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转换股份上市及买卖. 完成配售事项 完成将於上述先决条件达成后第五个营业日当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 的有关其他日期发生. 终止配售协议 配售协议将於配售期后自动终止. 倘出现下列事项,则配属代理有权终止配售协议: (i) 其合理认为出现可能严重妨碍配售成功的国家、国际、金融、政治或经济状况或 货币状况的任何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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