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6-12-09 |
(一)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关于 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作为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聘任的为其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发行人律师, 于2011 年3月18 日为上海安 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集团(杭州) 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 .
2011 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
110467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函》 )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 事务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 就《反馈意见函》提出的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律师已经为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 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中的含义相同. 3-1-1 安科瑞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一、 《 请发 反馈意见函》重点问题 1:2010 年11 月,发行人增资 400.00 万元,新增外资创 投股东科星创投共同以货币资金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55 元. 行人补充披露: (1) 新增股东科星创投最近三年的持有人、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科星创投股东的股东等相关情况;
(2)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之间的关系;
(3)新增股东与本次发行人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 员之间的关系;
(4)本次增资按每股净资产定价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委托和信 托持股;
(5)本次增资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的影响.请律师核查并 明确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一)新增股东科星创投最近三年的持有人、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科星创投股东的股东等相关情况
1、上海科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最近三年的持有人、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情况 根据上海科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上海科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 于2007 年1月23 日,系经商务部商资批〔2006〕2452 号《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上海科 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上海科技投资公司、DBS NOMINEES(PRIVATE) LIMITED 和奥冠投资有限公司各自出资
500 万美元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公司,成立时 的注册资本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