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6-12-09 |
3 人共同以 529,403.00 元的价格受让周中等
5 人持有的发行人共计 13.35%的股权. 夏祥彬未在上 述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之股东会决议上签名. 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根据发行人及现有其他股东周中、吴建明、朱芳和汤建军的说明,夏祥彬未能出席 上述股东会现场会议,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在当时经过了夏祥彬口头同意.根据夏祥 彬后续股权转让文件等资料,夏祥彬已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事后确认.2011 年3月,夏祥彬出具一份《关于在上海安科瑞电气有限公司持股情况的说明》 ,确认自
2004 年12 月将所持的安科瑞有限股权转让后,其不再持有安科瑞有限任何股权,与安科瑞 有限及其他股东不产生任何纠纷. 除夏祥彬外,本次股权转让的其他转让方周中、吴建明、朱芳、夏晓东分别于
2011 3-1-5 安科瑞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年6月出具书面意见对本次股权转让的事实予以了书面确认, 并确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 据此,本所律师审慎核查认为,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经安科瑞有限股权转让当时之 全体股东同意和确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 《 请发
四、 《 请发 反馈意见函》重点问题 4:2004 年12 月,吴建明等
4 名股东各无偿赠与曾新民 0.25%的发行人股权. 行人说明曾新民的基本情况,本次无偿转让股权的真实原因,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及 其他利益安排.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审阅曾新民的居民身份证,曾新民的基本情况为:男,1970 年9月11 日出生,住所位于江苏省江阴市滨江中路二百七十七弄
10 号101 室,身份证 号为 62010319700911****.2004 年1月至
2005 年12 月,曾新民任安科瑞有限销售经 理.
2004 年12 月,经安科瑞有限股东会审议同意,吴建明、汤建军、朱芳、夏晓东各 无偿赠与曾新民安科瑞有限 0.25%股权.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股权赠与双方的确认,本 次无偿转让股权系对曾新民销售业绩的奖励,系相关各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存在 股权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 反馈意见函》重点问题 5:2006 年7月6日,发行人增资
500 万元,在汤建军认 缴的 131.9450 万元出资中有 61.7289 万元系姜龙认缴并实际缴纳.2007 年8月,发行 人增资
400 万元,在汤建军认缴的 105.56 万元增资款其中 49.3831 万元系姜龙认缴并 实际缴纳. 行人补充披露: (1) 发行人注册资本是否已经足额缴纳;
(2)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 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股权纠纷.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发行人注册资本是否已经足额缴纳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两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及相关出资的原始缴款凭证,发 行人上述两次新增的注册资本均已足额缴纳.
(二)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股权纠纷 根据汤建军和姜龙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在上述两次增资前,姜 龙系委托汤建军代为持有安科瑞有限股权;
在两次增资时,姜龙继续委托汤建军代为缴 3-1-6 安科瑞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纳出资并持有相应股权.汤建军和姜龙并共同确认:除上述委托持股事项外,双方均不 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双方不会因上述委托持股事宜产生股权纠纷或潜在股权纠纷. 据此,本所律师审慎核查认为,上述两次增资过程中,姜龙分别委托汤建军代为缴 纳出资并持有相应股权,但该委托持股事宜不会导致双方的股权纠纷或潜在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