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6-12-17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在 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对外担保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等额的反担保,签署书面的反 担保协议,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若 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的, 应由其他出资方按照出资比例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以其 资产提供反担保.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由财务部门 负责反担保的具体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跟踪监督及持续风险管理).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 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人 (被担保人为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并从事航空运输主业的除外)提供债务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除了须满足和符合《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提出的其它规定和要求外,还须额外经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董事会全体人 员三分之二以上和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 确需对外提供 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对公 司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方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 等资格初审工作,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被担保方情况及拟进行的担保行 为在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并接受董事会质询;

(二) 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 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方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被担保方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以下有关 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 担保申请书;

(二)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 具有证券、金融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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