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6-12-17

(五) 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

(六) 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七) 企业董事会通过的项目投资决议;

(八) 企业董事会授权其借款的决议;

(九) 借款银行名称、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 源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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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企业按股权比例承担担保的合资合同、章程或董事会决议;

(十一)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进行调查并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 书及附件的复印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 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 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 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董事回避表决的,担保事项应由其他无利害 关系的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担 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 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 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 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 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 被担保方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 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通过总 经理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 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事 务部门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 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

3 一个月通知). 第十九条 当出现被担保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合同或协议以及因此而造成的 扣款、诉讼等一切损失,由被担保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承担,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 施向被担保债务人或反担保人追偿并予处罚.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 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并 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 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 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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