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6-12-21 |
及(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董事之 授权之时. 「供股」 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股东, 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有 权认购股份之证券 (惟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根愀劬惩庵魏斡泄厮痉ü 区或香港境外之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律或规 定所适用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在有关之法律或规定厘定任何限制或责任之存在或 适用围时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误,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 5. 「动议: (a) 在下文第(b)及(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 ( 「董事」 ) 在有关期 间 (定义见下文第(d)段) 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并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 ( 「证监会」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联交所」 ) 、开曼群岛法律第 22章公司法 (一九六一年第三号法例,经综合及修订) 之规则及规例及在此方面 之所有其他适用法律,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由证监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 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 ( 「股份」 ) ;
-
3 - (b) 本公司根(a)段之批准可在有关期间购回或同意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逾 於本决议案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10%,而本决议案第(a)段之授权须相应受 此限制;
(c) 倘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后,本公司进行股份合并或拆细,则受本决议案(b)段之限 额规限之股份数目将会调整,致使受本决议案(b)段之限额规限之股份数目於紧 接有关合并或拆细前及紧随其后占全部已发行股份数目之百分比均为同一百分 比;
及(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 指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 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时;
及(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董事之 授权之时.」 6. 「动议待上述第4及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根鲜龅4项决议案第(a)段授予本公司董 事(「董事」 ) 之一般授权予以扩大,方式为增加董事根虬凑崭靡话闶谌膳浞 发行或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之本公司股份 ( 「股份」 ) 总数,增加额相等於本公司根虬凑丈鲜龅5项决议案第(a)段之授权购回之股 份总数.」 7.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批准根竟景凑毡竟镜笔惫啥抖阋凰哪 八月二十一日通过的普通决议案采纳的购股权计划 ( 「购股权计划」 ) 的规则根汗 权计划可予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时可予配发及发行的该等数目的本公司股份 (占本决 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 上市及买卖: -
4 - (a) 批准更新购股权计划的10%限额 ( 「一般计划限额」 ) ,前提是按更新限额根 股权计划及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统称 「本集团」 ) 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将予授出 的所有购股权获行使时可予配发及发行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逾本决议案 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 ( 「更新一般计划限额」 ) (根汗扇苹 及本集团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先前授出的购股权,包括根汗扇苹虮炯 团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未行使、注销、失效或已行使的购股权) 就计算更新授权 限额而言将不会计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