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6-12-21 |
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8) (股份代号:3311) 关连交易就启德地块成立合资公司成立合资公司 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中海发展、中国建筑国际及合资公司 (即中海发展的间 接全资附属公司) 订立合营协议,,
中国建筑国际同意促使中国建筑国际代 名人认购,而合资公司同意以每股合资股份
1 港元的认购价配发并发行二百五十 (250) 股合资股份.於完成后,合资公司将分别由中海发展 (透过中海发展代名 人) 拥有 80% 及由中国建筑国际 (透过中国建筑国际代名人) 拥有 20%.合营协议 亦载列关於管理合资公司的事宜.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凭藉拥有中海发展已发行股本约 55.99% 及中国建筑国际已发 行股本约 64.66% 权益,中国海外同时是中海发展及中国建筑国际的控股股东.故此,中海发展是中国建筑国际的关连人士,而中国建筑国际是中海发展的关连人 士.由於中海发展及中国建筑国际就订立合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包括 认购事项) 各自计算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7 条) 都超过 0.1% 但全部低於 5%,故订立合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包括认购事项) 须遵守上 市规则第 14A 章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C
2 C 此外,於完成后,中海发展於合资公司的权益将从 100% 降至 80%.故此,就中 海发展而言,订立合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包括认购事项) 构成上市规则 第14.29 条所指的视作出售的情况.由於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 5%,故就中海 发展而言,订立合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包括认购事项) 并不构成上市规 则第
14 章所指的须予公布的交易,且无须遵守上市规则下的申报、公告及股东批 准的规定. 成立合资公司 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中海发展、中国建筑国际及合资公司 (即中海发展的间 接全资附属公司) 订立合营协议,,
中国建筑国际同意促使中国建筑国际代名 人认购,而合资公司同意以每股合资股份
1 港元的认购价配发并发行二百五十 (250) 股合资股份.於完成后,合资公司将分别由中海发展 (透过中海发展代名人) 拥有 80% 及由中国建筑国际 (透过中国建筑国际代名人) 拥有 20%.合营协议亦载列关於 管理合资公司的事宜.合营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合营协议 日期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订约方 (1) 中海发展;
(2) 中国建筑国际;
及(3) 合资公司.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合资公司由中海发展代名人全资拥有,中海发展代名人则由中 海发展全资拥有.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凭藉拥有中海发展已发行股本约 55.99% 及中国建筑国际已发行 股本约 64.66% 权益,中国海外同时是中海发展及中国建筑国际的控股股东.故此, 中海发展及合资公司各自为中国建筑国际的关连人士,而中国建筑国际是中海发展 的关连人士. C
3 C 合资股份的认购事项 中国建筑国际须促使中国建筑国际代名人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