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6-12-21

7 C 均相信可就地块的建造工程达致更有效的成本及品质监控,由此带来中海发展集团 与中国建筑国际集团之间的协同效应,从而将有助於地块开发. 中海发展董事 (包括中海发展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合营协议的条款乃按正常商业 条款於中海发展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属公平合理及符合中海发展及其股东 整体利益. 中国建筑国际董事 (包括中国建筑国际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合营协议的条款乃按 正常商业条款於中国建筑国际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属公平合理及符合中国 建筑国际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凭藉拥有中海发展已发行股本约 55.99% 及中国建筑国际已发行 股本约 64.66% 权益,中国海外同时是中海发展及中国建筑国际的控股股东.故此, 中海发展是中国建筑国际的关连人士,而中国建筑国际是中海发展的关连人士.由 於中海发展及中国建筑国际就订立合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包括认购事项) 各自计算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7 条) 都超过 0.1% 但全部低於 5%,故订立合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包括认购事项) 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 章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此外,於完成后,中海发展於合资公司的权益将从 100% 降至 80%.故此,就中海 发展而言,订立合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包括认购事项) 构成上市规则第 14.29 条所指的视作出售的情况.由於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 5%,故就中海发展 而言,订立合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包括认购事项) 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

14 章所指的须予公布的交易,且无须遵守上市规则下的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的规 定. 中海发展董事颜建国先生亦为中国海外副主席及总经理,须就批准订立合营协议及 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包括认购事项) 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由於中海发展董事 (颜建国先生除外) 及中国建筑国际董事概无於订立合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C

8 C (包括认购事项) 中有任何重大利益,彼等无须就有关批准订立合营协议及其项下拟 进行的交易 (包括认购事项) 之董事局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於本联合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涵义: 「中国海外」 指 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分别拥有中海发展及中国建筑国际的已发 行股本约 55.99% 及64.66% 权益;

「中海发展」 指 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 688) ;

「中海发展董事」 指 中海发展董事;

「中海财务」 指 中海财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为中海发展於本联合公告日期的全资附属公 司;

「中海发展集团」 指 中海发展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不包括於任何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附属公司) ;

「中海发展代名人」 指 中国海外地产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为中海发展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完成」 指 按照合营协议的条款完成认购事项;

「关连人士」 、 指 各自具有上市规则赋予其之涵义;

「附属公司」 C

9 C 「中国建筑国际」 指 中国建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 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 份代号:3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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