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6-12-21 |
5 C 须由合资公司董事局及项目管理委员会定夺的一切事宜,须以过半数决定. 对股权转让及产权负担的限制 在未获另一合资股东事先书面同意前,合资股东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质押其於合资 公司的股权.倘若合资股东建议转让其於合资公司的股权,则另一合资股东享有对 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过往工程 合资公司曾从事过往工程.过往工程产生的任何利益将不会归属中国建筑国际,且 中海发展同意就过往工程所产生的所有负债对中国建筑国际作出弥偿. 可能聘任中国建筑国际集团 与中海发展的现有惯例相符,合资公司将以公开招标方式挑选负责开发地块的总承 建商、指定分包商及或提名分包商.各方确认,合资公司可邀请中国建筑国际集 团的成员公司就合资公司与地块相关的建造工程投标.倘若中国建筑国际集团的成 员公司获授建筑合约,该合约须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并遵照新总中国建筑国际集 团承建协议的条款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关於合资公司及地块的资料 一般资料 合资公司是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合资公司有一千 (1,000) 股由中海发展代名人持有的已发行合资股份,中海发展代名人则由中海发展 间接全资拥有.合资公司主要从事物业开发并拥有地块. 地块位於九龙启德第 4B 区2号地盘的新九龙地段第
6575 号,地盘面积约 9,048 平方 米,总楼面面积不少於 33,116 平方米而不多於 55,192 平方米.地块规划作私人住宅 用途. C
6 C 合资公司的财务资料 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合资公司的未经审核资产净额 (调整至除去由过往工 程产生的资产及负债) 为1,000 港元. 合资公司过往财政年度的未经审核纯利 (调整至除去由过往工程产生的资产及负债) 为零. 对中海发展的财务影响 於完成后,合资公司将分别由中海发展 (透过中海发展代名人) 拥有 80% 及由中国建 筑国际 (透过中国建筑国际代名人) 拥有 20%.合资公司将被中海发展入账为附属公 司,及被中国建筑国际入账为联营公司. 认购事项导致中海发展被视作出售其於合资公司 20% 的股权.由於中国建筑国际 (或中国建筑国际代名人) 须直接向合资公司支付
250 港元的认购价,故中海发展集 团并无收取出售事项的任何所得款项.中国建筑国际就於合资公司的 20% 股权须付 的代价乃按成本厘定.中海发展集团预期不会於完成时因该视作出售而录得任何收 益或亏损,乃基於合资公司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的未经审核资产净额 (调整 至除去由过往工程产生的资产及负债) 而得出.概无有关於合资公司的 20% 股权的 原收购成本,因为该等股份将就合营协议予以新发行.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及利益 中海发展集团主要从事物业开发及投资及财务运作业务.中国建筑国际集团主要从 事楼宇建筑、土木工程、基建设施投资及项目顾问谘询业务. 中海发展集团拥有丰富的物业开发经验,中国建筑国际集团则拥有丰富的楼宇建筑 经验.经考虑开发地块所涉建造工程一定程度的复杂情况,中海发展董事认为合营 安排将使中海发展集团得以利用中国建筑国际集团在楼宇建筑及地盘平整方面的深 厚经验.透过项目管理委员会对地块的共同管理,中海发展及中国建筑国际的董事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