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6-12-21 |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送 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 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ISENSE KELON ELECTRIC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921) 持续关连交易的经修订年度上限 及补充协议 独立董事委员会 及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 6页至第22页.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23页至第24 页.载有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之独立财务顾问函件载於本通函第25至第38 页.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於中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总部会议室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大会通知、委任表格及回条已经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派发给股东并刊载於联 交所网页(http://www.hkex.com.hk) 和本公司网页(http://www.kelon.com).倘阁下未能亲自 出席大会,务请按照表格上列印之指示填妥代理人委任表格,并将填妥的表格在不迟於临 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 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 楼.於填妥及交回 代理人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按本身意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一日 ― i ― 目录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6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23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25 附录:一般资料
39 ―
1 ― 释义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辞汇具有以下涵义: 「A股」 指 本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并於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内资普通股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与海信电器及海信集团若干附属公司 (包括海 信空调) 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订立的业务合作框 架协议,有关详情於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零九年 十一月六日及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公告及 通函内披露 「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二) 」 指 本公司与海信集团及海信电器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五 日订立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二) ,有关详情於本公 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零年五月五日及二零一零年五 月十八日的公告及通函内披露 「本公司」 指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 的有限公司,於联交所主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临时股东大会」 指 将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於中国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公司总部会议室举行二零一 零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审议批准补充协议 (其对,其中包括,有关交易的相关年度上限作出修订) 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