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7-01-22 |
PanAsialum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荣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78) 独立调查的主要发现 本文载述本公司向股东提供有关达成复牌条件的最新消息.於二零一五年三月, 本公司委聘独立专业顾问,就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 十二月十九日之公告) 进行调查. 调查之该等报告 (定义见下文) 的主要发现已於本公告下文作出概述. 本公司股份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在联交所买卖.本 公司股份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兹提述荣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 ,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 「本集团」 ) 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之公告,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调 查及本公司恢复其股份买卖的进展 ( 「该等公告」 ) .除本文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 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本公司独立委员会委聘独立专业顾问 ( 「独立专业顾问」 ) ,就 核数师提出并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公告的若干事项 ( 「事项」 ) 进行调查.
2 独立专业顾问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发出原先围的调查报告 ( 「第一份报告」 ) 及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发出延伸围 (定义见下文) 的调查报告 ( 「最终报告」 ) (统称 「该等报告」 ) .该等报告的概要载於本公告内. 调查背景及围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本公司收到核数师发出的函件 ( 「核数师函件」 ) ,内容 有关核数师於编制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综合财务业绩过程中 发现的事项.本公司股份其后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暂停於联交所买卖.为 (其 中包括) 达成复牌条件,本公司委任独立专业顾问对核数师函件中所提出於二零 一三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期间 ( 「最初审查期间」 ) 的事项 ( 「原先 围」 ) 进行调查.原先围包括下列各项U (i) 与一名承包商就建造本集团於中国南阳市新生产工厂之间的交易;
(ii) 与本集团原材料采购有关的本集团某些铝锭存货收货记录上的差异;
(iii) 本集团与若干澳洲客户的关系;
及(iv) 若干支出的详情及证明文件.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独立专业顾问进一步获委聘调查二零一一年十月一 日起至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间 ( 「延伸审查期间」 ) 的未解决事项 ( 「延伸 围」 ) .延伸围包括下列各项U (i) 本集团所持铝锭存货的记录;
及(ii) 与本集团若干澳洲客户的关系.
3 该等报告的主要发现概要 1. 与一名承包商就建造本集团於中国南阳市新生产工厂之间的交易;
背景 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团就位於中国南阳市的生产工厂的建造工程 ( 「南阳工程」 ) 向一名承包商 ( 「南阳建造承包商」 ) 支付约人民币42,600,000元. 由於缺乏证明文件,核数师未能证实有关付款的性质,亦未能证明所付金额 是否合理.核数师亦无法确定本集团是否有任何未达成及尚未偿还的责任、 承担或或然负债. 核数师获悉本集团若干人员可完全控制南阳建造承包商的银行账户,当中有 资金转拨至可能与本公司前主席兼前执行董事潘孟潮 ( 「潘先生」 ) 有关的公 司或人士. 主要发现 1.1 终止建造协议 独立专业顾问获告知,未能取得有关南阳工程的若干文件以供审阅.於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集团与南阳建造承包商透过本集团向 南阳建造承包商支付人民币450,000元的方式终止有关协议. 1.2 控制南阳建造承包商的银行账户 独立专业顾问获告知,为确保本集团资金用於南阳工程,本集团要求控 制南阳建造承包商的网上银行户口.可取得的文件显示本集团於二零 一四年六月至二零一四年九月大部分时间拥有该网上银行账户的控制权. 1.3 以南阳建造承包商银行账户收取支付的款项 独立专业顾问注意到本集团将资金由本集团转拨至南阳建造承包商的 付款乃由潘先生、本集团若干财务部人员及一名涤氡炯挪⑽奕 何雇佣关系的人士批准.其中一名财务部人员声称其保存了有关潘先 生给予指示的若干文字讯息.另一方面,潘先生则声称其从未以文字讯 息给予指示以作出付款或批准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