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7-01-29 |
2010 年将企业名称变 更为厦门市南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其经营范围亦变更为研发、 生产 及销售电池产品等.南平南孚公司 起诉主张厦门南孚公司未经许可, 擅自将 南孚 字样登记为企业字号 并进行商业性使用, 其行为已经构 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要求厦 门南孚公司承担停止侵权、 赔偿损 失、 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裁判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 厦门南孚公司在其生产 的与 南孚 商标核准范围相同的产 品上突出使用 南孚 标识, 其行为 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另外, 厦门南 孚公司虽曾与南平南孚公司存在经 销合作关系, 但在该关系终止后, 仍 使用 南孚 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遂判决厦门南孚公司停止侵权、 变 更企业名称, 赔偿南平南孚公司经 济损失
40 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厦门南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后认为,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 适 用法律正确, 判决并无不当, 遂驳回 上诉, 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厦门南孚 公司系在经销关系合作期间登记的 企业字号, 其对该字号的使用是否 已经具备独立的区分经营主体的作 用.在经销关系终止后, 厦门南孚 公司继续使用该字号是否具有合理 基础. 1. 厦门南孚公司在经销关系存 续期间对其自身 南孚 字号的使用 并不会产生独立的权益.厦门南孚 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系经合法登记, 无任何主观恶意, 南平南孚公司 对此是默许的.且在二十几年的经 营与推广中, 厦门南孚公司已赋予 厦门南孚 全新的企业品牌价值及 意义,完全区别于南平南孚公司.法院分析认为,厦门南孚公司在1997 年开始登记使用 南 孚 字号的企业名称前后, 系南平南孚公司 在厦门地区 南孚 电池相关产品的 经销商, 双方至
2003 年终止经销合 作关系.在合作期间, 厦门南孚公 司除经销南平南孚公司的产品外, 还代为广告宣传及打假, 故二者之 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联, 厦门南孚 公司在此期间对 南孚 品牌的商业 性使用实质上均是为了维护和提升 南平南孚公司的 南 孚 品牌知名度.厦门南孚公司并不会因这种使 用行为而使 厦门南孚 在使用中具 备独立的品牌辨识度, 从而区别于 南孚 品牌.而南平南孚公司之所 以在此期间默许厦门南孚公司在企 业名称中使用 南孚 字号, 也是基于 双方存在经销合作关系这一前提. 2. 厦门南孚公司在经销关系终 止后继续登记使用 南孚 字号构成 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厦门南孚 公司企业名称中最具识别性的部分 应是字号 南孚 , 而该字号与南平 南孚公司的字号完全相同.相关消 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 显然不易区 分二者属于不存在关联性的两个独 立的经营主体,会造成混淆误认.而正是由于厦门南孚公司与南平南 孚公司曾经存在经销合作关系, 故 厦门南孚公司对南孚名牌及该品牌 与南平南孚公司之间的唯一关联性 是清楚的.在双方的经销合作关系 终止后, 在未取得南平南孚公司的 明确许可下, 厦门南孚公司作为同 业竞争者, 在后续的生产经营过程 中, 实际上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来 主动避让, 避免与南平南孚公司及 南孚品牌产生混淆.但厦门南孚公 司仍然继续使用 南孚 字号, 并在
2010 年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目前使用的含有 南孚 字号的名称.由于 厦门南孚公司并没有能够证明 厦 门南孚 经过其使用已经具备独立 的品牌价值且能够与南平南孚公司 及南孚品牌进行区分, 故厦门南孚 公司对 南孚 字号的使用, 主观上 是为了攀附南平南孚公司商誉和搭 南孚品牌的便车, 客观上也会造成 消费者对这两家存在关联或其他品 牌许可关系的混淆误认.综合以上 分析, 可以认定厦门南孚公司登记 含有 南孚 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进行 商业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及 商标侵权.厦门南孚公司有关其企 业名称登记合法, 使用具有正当性 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本案案号:(2018)闽07 民初75 号,(2018)闽民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