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7-01-29 |
1424 号 案例编写人: 福建省高级人民 法院 蔡伟【案情】 君盛公司与经纬公司之间签订协议, 由经纬公司向君盛公司定作 30Z-A04 号 专用支架一批.协议签订后, 君盛公司按 协议于
2012 年10 月23 日至
2013 年5月24 日分6次向经纬公司送货共计6450 只.君盛公司提供了订单 (传真件) 、 送货 单各
6 份等证据, 该6份送货单显示君盛 公司分别于 2012年10月24日至 2013年 5月 27日期间向经纬公司开具了 6张金额 合计 22.225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 纬公司分别于 2013年1月5日至 2013年 3月 12日向君盛公司付款 3.5万元、 1.925 万元、 3.5万元, 合计 8.925万元, 尚有 13.3 万元未付.2018年1月3日, 君盛公司以 经纬公司未支付 13.3 万元为由诉至浙江 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以超 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君盛公司的诉讼 请求.君盛公司不服, 向宁波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 年1月14 日, 宁波中院以未超 过诉讼时效为由撤销一审判决, 判决经 纬公司支付君盛公司 13.3 万元. 经纬公司不服二审判决, 向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高院经审 查后认为, 君盛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未超 过诉讼时效, 于2019 年4月17 日依法判 决驳回经纬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君盛公司 要求经纬公司支付 13.3 万元加工款项有 无超过诉讼时效, 而认定是否超过诉讼 时效的关键点在于对合同法第二百六十 三条规定的理解.一审法院认为提起诉 讼时超过诉讼时效, 对君盛公司的诉讼 请求不予支持.宁波中院二审则认为, 因双方未约定款项的支付时间, 应依照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 第六条的规定, 君盛公司起诉 要求经纬公司支付定作款, 并未超过法 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1. 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付款时间如何 确定.关于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付款时间 如何确定, 我国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均有 规定.合同法总则第六十二条明确规 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 适用下列规定: ……
(四) 履行期限不 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 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 的准备时间.而在合同法分则第二百六 十三条对承揽合同中的支付报酬期限进 行了规定: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 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定作人应当在承 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一审法院适 用了合同法分则的规定, 认定支付加工 款项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 从而 认定已经超过了
3 年的诉讼时效;
而二 审法院则适用了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认 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付款期限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 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君盛公 司并未超过法定的
3 年诉讼时效期间. 笔者认为, 在有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 分则的规定而不是适用总则的规定, 分 则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当事人没有约定 付款的情况下所作的规定, 也是一方请 求另一方支付款项的依据, 另一方不能 以未约定付款期限或未到付款期限为由 行使抗辩权.因此, 法律明文规定了付 款期限, 诉讼时效则应按有履行期限的 规定来处理, 即一方当事人交货后即可 请求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货款, 交货时另 一方没有付款的, 一方当事人就应当知 道自己权利受到了侵害, 在没有其他情 节的情况下, 诉讼时效应从交付成果之 日起计算. 2. 未约定质量异议期时的诉讼时效 的认定.如前所述, 如无其他情节, 本案 应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而认定已超过 诉讼时效.但本案经审查后发现, 君盛 公司送货后, 经纬公司并未明确表示不 支付定作款, 其曾在发给君盛公司的邮 件中表示待收到君盛公司产品无任何质 量问题后, 即将所有货款一次性结清. 但如何确定产品经过多长时间以后质量 没有问题便成为问题的关键.对于加工 承揽合同而言, 质量问题一般分为两种 情形: 一是加工物品交付后在表面验收 时定作人凭感官就能发现的质量问题 (例如破损、 划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