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7-02-11

(三)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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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质押情况) 、反担保的可靠性, 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 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

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 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 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 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 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 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 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 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 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查被担保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并不得通过为该 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

(二)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三)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的;

(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五)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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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或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公司对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事项除外)

(七)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的企业;

(八)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债务数额相对应,公司在 审查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价值时,应考虑标的在保证期间的折旧、预计处 置费用等因素.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 让的财产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审批以及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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