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7-02-11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担保之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 意.

5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对外担保事项由财务负责人 组织公司财务部或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等对 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 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 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审查通过后以 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案应包括担保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 状况、担保期限、担保方式、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九条 担保事项涉及信息应至少提前十五日知会所属财务负责人及董 事会秘书.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 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 可以授 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视同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 审批程序. 公司委派、推荐、提名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参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和表决. 子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 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6 第二十三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 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如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的范围、方式 和期限应明确.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财务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 真审查. 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 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 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公司财务部不得越权签订 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 务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 对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十七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财务部必须到有关登记机 关办理担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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