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7-02-27
TSMC Property 2017/06/08 - 1/5 - 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 第一条凡本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均应依本程序之规定办理.

本程序如有未尽事宜, 悉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之. 第二条

一、 本程序所称之「资产」,系指:

(一) 长、短期有价证券投资(含股票、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 表彰基金之有价证券、存托凭证、认购〈售〉权证、受益证券 及资产基础证券等).

(二) 不动产(含土地、房屋及建筑、投资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及设备.

(三) 会员证.

(四) 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

(五) 衍生性商品.

(六) 依法律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而取得或处分之资产及其 他重要资产.

二、 本程序所称「事实发生日」,原则上以交易签约日、付款日、委托成交 日、过户日、董事会决议日或其他足资确定交易对象及交易金额之日为 准(以孰前者为准).但属需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投资者,以上开日期或 接获主管机关核准之日孰前者为准.

三、 本程序所称「专业估价者」,系指不动产估价师或其他依法律得从事不 动产、设备估价业务者.

四、 本程序所称之「关系人」、「子公司」,应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 准则规定认定之.

五、 本程序所称「最近期财务报表」,系指本公司於取得或处分资产前依法 公开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表. 本程序有关总资产百分之十之规定,以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规定之 最近期本公司个体财务报告中之总资产金额计算.子公司之股票无面额或每 股面额非属新台币十元者,有关该子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额 规定,以归属於母公司业主之权益百分之十计算之. 本程序中未定义之用词,悉依主管机关所订「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 处理准则」之规定. TSMC Property 2017/06/08 - 2/5 - 第三条本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之作业程序及额度如下:

一、长期有价证券之取得或处分,由执行单位评估并提报董事会核准后实施, 惟董事会得授权董事长处理,事后再提报董事会追认.

二、 短期有价证券之取得或处分,由执行单位评估后,於本条第六项所定之 额度内进行交易.

三、 不动产之取得或处分,由执行单位评估并提报董事会核准后实施,惟董 事会得授权董事长处理,事后再提报董事会追认.

四、 设备之取得,於提报董事会核准后,由执行单位依本公司内部相关规定 办理.设备之处分,由执行单位迳依本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办理.

五、 执行单位 长、短期有价证券之取得或处分:财务处或其他相关单位. 不动产及设备之取得或处分:资材处、会计处或其他相关单位.

六、 额度 ? 本公司购买非供营业使用之不动产,总额不得高於净值之百分之十 五;

本公司之各子公司其购买非供营业使用之不动产总额不得高於 本公司净值之百分之五. ? 本公司长短期有价证券投资总额不得高於净值之百分之七十;

本公 司之各子公司其长短期有价证券投资总额不得高於本公司净值之百 分之三十. ? 本公司投资个别有价证券之金额不得高於净值之百分之三十;

本公 司之各子公司其投资个别有价证券之金额不得高於本公司净值之百 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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