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7-02-27

二、 本公司取得或处分有价证券,应於事实发生日前取具标的公司最近期经 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表做为评估交易价格之参考,另交易金 TSMC Property 2017/06/08 - 4/5 - 额达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币三亿元以上者,应於事实发生 日前洽请会计师就交易价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见,会计师若需采用专家报 告者,应依审计准则公报第二十号规定办理.但该有价证券具活络市场 之公开报价或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三、 本公司取得或处分会员证或无形资产交易金额达本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 之二十或新台币三亿元以上者,除与政府机构交易外,应於事实发生日 前洽请会计师就交易价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见,会计师并应依审计准则公 报第二十号规定办理.

四、 本公司经法院拍卖程序取得或处分资产,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证明文件替 代估价报告或会计师意见.

五、 本公司取得之估价报告或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之意见书,该专业 估价者及其估价人员、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与本公司或交易他方 当事人不得为关系人. 前项交易金额之计算,应依本程序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办理,且所称一年内系 以本次交易事实发生之日为基准,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规定取得 专业估价者出具之估价报告或会计师意见部分免再计入. 第七条

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应依本程序第六条之规定办理.

二、 本公司之子公司如非属国内公开发行公司,其取得或处分资产达本程序 第四条所订应公告申报标准者,本公司亦应代为公告及申报.如有变更 补正者,亦同.

三、 本公司应督促本公司之子公司订定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并依相关 规定送其审计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决议后实施.本公司之子 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应定期提供相关资料予本公司查核. 第八条本公司与关系人取得或处分资产之作业程序如下:

一、 本公司与关系人取得或处分资产,除应依本程序第六条规定办理外,交 易金额达本公司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者,亦应依本程序第六条规定取得 专业估价者出具之估价报告或会计师意见.

二、 本公司与关系人取得或处分不动产,或与关系人取得或处分不动产外之 其他资产且交易金额达本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

十、总资产百分之十 或新台币三亿元以上者,除买卖公债、附买回、卖回条件之债券、申购 或买回国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发行之货币市场基金外,下列资料应先经 审计委员会同意,并提董事会决议通过,始得签订交易契约及支付款项:

(一)取得或处分资产之目的、必要性及预计效益.

(二)选定关系人为交易对象之原因.

(三)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并依主管机关规定评估预定交易条件合理 性之相关资料. TSMC Property 2017/06/08 - 5/5 -

(四)关系人原取得日期及价格、交易对象及其与本公司和关系人之关 系等事项.

(五)预计订约月份开始之未来一年各月份现金收支预测表,并评估交 易之必要性及资金运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款规定取得之专业估价者出具之估价报告,或会计师意见.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条件及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三、 本公司与其子公司间,取得或处分供营业使用之设备,董事会得授权董 事长在新台币伍亿元围内先行决行,事后再提报最近期之董事会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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