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7-02-27 |
七、 重大之取得或处分资产交易,应依相关规定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提董 事会决议. 第四条本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有下列情形者,应按性质依规定格式,於事实发生 之即日起算二日内依相关规定办理公告申报:
一、 向关系人取得或处分不动产,或与关系人为取得或处分不动产外之其他 资产且交易金额达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
十、总资产百分之十或新台 币三亿元以上.但买卖公债、附买回、卖回条件之债券、申购或买回国 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发行之货币市场基金,不在此限.
二、 进行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
三、 除前二款以外之资产交易,其交易金额达本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 或新台币三亿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买卖公债.
(二) 买卖附买回、卖回条件之债券、申购或买回国内证券投资信托 事业发行之货币市场基金.
(三) 取得或处分之资产种类属供营业使用之设备且其交易对象非为 实质关系人,交易金额未达新台币十亿元. TSMC Property 2017/06/08 - 3/5 -
(四)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 取得不动产,交易金额未达新台币五亿元(以公司预计投入之 金额为计算基准). 前项交易金额依下列方式计算之:
一、 每笔交易金额.
二、 一年内累积与同一相对人取得或处分同一性质标的交易之金额.
三、 一年内累积取得或处分(取得、处分分别累积)同一开发计画不动产之 金额.
四、 一年内累积取得或处分(取得、处分分别累积)同一有价证券之金额. 前项所称一年内系以本次交易事实发生之日为基准,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 依本程序规定公告部分免再计入. 第五条本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依本程序第四条规定应公告时公告内容悉依相关法 令之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之评估程序如下:
一、 本公司取得或处分不动产或设备,除与政府机构交易、自地委建、租地 委建,或取得、处分供营业使用之设备外,交易金额达公司实收资本额 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币三亿元以上者,应於事实发生日前取得专业估价者 出具之估价报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因特殊原因须以限定价格、特定价格或特殊价格作为交易价格 之参考依,该项交易应先提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未来交易 条件变更者,亦应比照上开程序办理.
(二) 如专业估价者之估价结果与交易金额差距达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除取得资产之估价结果均高於交易金额,或处分资产之估价 结果均低於交易金额外,应请会计师依审计准则公报第二十号 规定办理,并对差异原因及交易价格之允当性表示具体意见. 所称估价结果与交易金额差距系以交易金额为基准.
(三) 交易金额达新台币十亿元以上者,应请二家以上之专业估价者 估价;
除取得资产之估价结果均高於交易金额,或处分资产之 估价结果均低於交易金额外,如二家以上专业估价者之估价结 果差距达交易金额百分之十以上者,应请会计师依审计准则公 报第二十号规定办理,并对差异原因及交易价格之允当性表示 具体意见.
(四) 专业估价者出具报告日期与契约成立日期不得逾三个月.但如 其适用同一期公告现值且未逾六个月者,得由原专业估价者出 具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