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7-03-03
2018年4月, 一名消费者反映自己在 某汽车4S店提车时, 当场就发现挡风玻璃 有破损, 经营者只同意更换挡风玻璃, 但消 费者要求换整车, 双方因此发生分歧.

市消保委分析认为, 汽车三包规 定 中确实未将挡风玻璃的质量问题列 入必须进行换车的范围之内, 但综合考 虑 汽车三包规定 的立法本意, 其所列 举的各项需要进行修理、 更换、 退货的情 况均适用于汽车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 质量问题, 而本案中消费者在提车时就 已经发现了车辆存在质量瑕疵.消费者 在提车时就发现挡风玻璃破损, 故此可 认为经营者所交付的车辆质量并不符合 约定.汽车挡风玻璃不是一般的商品, 尤其是前挡风玻璃, 一旦在行驶中爆裂 会对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害, 故消费者 主张更换车辆的要求也在合理范围之 内.经调解, 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更换 一台新车, 消费者表示满意.

2018 年1月16 日, 一名消费者向 芜湖市消保委反映, 自己在某琴行交付 了4000 元培训费用, 之后发现培训老 师经常迟到, 无法达到其承诺的培训标 准, 故提出退款, 但琴行表示根据其内 部规定, 不能予以退款处理. 市消保委表示, 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 合质量要求的, 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 定、 当事人约定退货, 或者要求经营者 履行更换、 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 根据 惯例不予退款 的说法, 也违反了 《消法》 中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 通知、 声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 作出排除或者 限制消费者权利、 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 责任 的规定.经过调解, 最终经营者 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培训老师, 并赠送相 关课程. 一名消费者向市消保委反映, 其2018年2月2日在某品牌数码店购买平 板电脑时, 经营者不断向其推销价值

888 元的碎屏险, 并称如不购买就不予 开具商品发票, 消费者无奈之下只好在 店内购买了碎屏险. 消保委分析认为, 经营者的行为 违反了 《消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 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 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 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经营者必须 出具 的规定.根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 益保护条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 不得有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公 平交易权的行为;

搭售商品、 服务或者 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的规定.最终 经调解, 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退回碎 屏险款项, 并赠送手机壳和贴膜, 消费 者表示满意. 2018年4月7日, 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 消保委反映, 其在某服装店购物后, 经营者 承诺 不喜欢可以退换 , 并在所出具的发票 上予以注明.后消费者据此向经营者提出 退货要求, 经营者却称消费者是以促销活 动价格购买的商品, 拒绝进行退换货处理. 消保委分析认为, 根据 《消法》 经营 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义务, 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经营者一旦向消费者做出了承诺, 且在不违背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就应 当如实履行.本案中, 经营者既然已承诺 不喜欢可以退换 且以书面形式在发票上 注明, 则必须遵守约定.最终经调解, 经营 者同意为消费者退货, 消费者表示满意.

2018 年5月2日, 一名消费者向芜 湖市消保委反映, 其2016 年11 月份和 某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2018 年2月1日之前交房.但开发商在逾期 交房约三个月后, 仍未履行其交房义务, 消费者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并赔偿相应 损失. 根据 《合同法》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有关规定, 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 应当支付违约 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 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 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因违 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 案中, 合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明确规定了交房期限, 开发商逾期交 房, 且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是否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可免责事由告知购房 者, 已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更 损害了消费者安居乐业的切实利益, 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经调解, 开发商 表示将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消费者 表示满意. 消费侵权典型案例发布 在2019芜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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