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7-03-17 |
特此通知 东莞松山湖管委会办公室 东莞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
2017 年3月28 日 (联系人:王倩茜,联系
电话:22891227,13729906729) ―2― 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松山湖(生态园) (以下简称园区)港澳青 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园区 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对园区引进港澳创新 创业青年人才的扶持作用,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园区 相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 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资金安排, 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 理. 主要用于园区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创业启动资金资 助、办公场地及住房租金补贴、培训及参展补贴、贷款贴息,以 及创业投资机构对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投资进行补贴等 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园区人才工作局.园区 人才工作局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园区管委会相 关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3― 第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以创新创业项目为核心依法设立,工商、税务、统 计关系均在园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创始人年龄
45 周岁(含)以下,香港籍或澳门 籍,且所注册企业股东中香港籍或澳门籍人员累计持股 50%以上;
(三)属于《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规划(2016 ―2025 年) 》主导发展产业领域(包括高端电子信息产业、生物 技术产业、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新能源产业以及科技金融、 文化创意、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软件及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等 现代服务业) .以及园区管委会重点扶持的其他产业领域. 第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创业投资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园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投资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港澳青年人才 创新创业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申报项目对环境负面影响大、劳动密集型等非园区 主导发展类型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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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项目创业团队中香港籍或澳门籍人员不属于核 心团队成员,未承担核心重要工作的;
(四)申报单位或者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近
5 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或因违反有关财经、工商、税务、劳动等 法律法规被行政重大处罚未满
3 年的;
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 在接受调查的, 可暂时保留其申请和资助资格, 视正式处理结果, 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五)申报单位或者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 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财政欠款的;
有过欠税、欠薪、欠租、欠费等 严重失信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