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7-03-17 |
(六)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七)未按规定向园区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
(八)其他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认为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港澳创新创业青年人才来 园区创办企业,经过项目专家评审(见附件 1.1 中 专家评审评 分表 ) ,对综合评分
50 分(含50 分)以上项目给予创业启动资 金资助;
办公场地及住房租金补贴;
企业培训、参展补贴;
贷款 贴息资助.综合评分
50 分以下项目,不予资助. 第八条 创业启动资金资助.根据不同等级,可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每家创业企业只可以申报一次创业启 动资金资助. ―5― 各企业资助额度根据专家评分结果确定. 综合评分
80 分 (含
80 分)以上,资助
20 万元;
综合评分
70 分(含70 分)至80 分,资助
15 万元;
综合评分
60 分(含60 分)至70 分,资助
10 万元;
综合评分
50 分(含50 分)至60 分,资助
5 万元. 第九条 办公场地及住房租金补贴.港澳创新创业青年人才 来园区创办企业, 其办公场地原则上可享受
2 年内实际租赁面积 内不超过
100 平方米,单位面积租金价格不超过
45 元/平方米的 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项目团队香港籍或澳门籍高级主管或研发团 队核心成员,租赁住房的,每人可享受
2 年内实际租赁面积内不 超过
60 平方米,月租金总额不超过
1800 元的房租补贴,原则上 每个项目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人员数量不超过
3 人. 第十条 企业培训、参展补贴.对于港澳青年创业企业参加 由各级教育或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 机构组织的创新创业培训, 经认定可给予培训经费 20%, 每年不 超过
5 万元的补贴. 由园区管委会或在园区管委会备案并获得认 可的社会机构,组织港澳青年创业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行业展 会,提供参展企业参展经费 20%,每年不超过
5 万元的补贴.参 展补贴范围为企业自费部分的展位费、 展位装修费用及会议注册 费(每单位限
2 人) .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对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港澳青年创业 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 70%进行核定给予贷款利息补 ―6― 贴, 每家企业每年补贴利息最高
100 万元, 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同一企业(项目)每年度只能就同一项贷款申请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投资补贴.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园区港澳青年 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给予 10%的投资补 贴, 对单一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投资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 过50 万元, 同一家机构年度投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在享受本办法资助期间,已享受过(或 同时享受)国家、省、市财政资助或园区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 按照 从高不重复 原则就差额部分给予资助.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本办法资助的项目应通过港澳青年人才创 新创业项目专家评审. 项目专家评审由各产业招商部门在招商阶 段,结合入园项目审核和研判同期进行.载体招商项目在招商过 程中,应通知项目团队(或企业)按照行业归口,自行到各产业 招商部门申请项目专家评审. 四新 经济和混合经济项目,以 主要经济型态所属产业,到归口产业招商部门申请. 项目专家评审会由各产业招商部门根据业务工作程序自行 举办.评审组由不少于